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1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2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一百三十九条 〔婴儿重名查询〕公民因婴儿取名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 依申请类 |
3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依申请类 |
4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5 |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 交管大队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 依申请类 |
6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依申请类 |
7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依申请类 |
8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依申请类 |
9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依申请类 |
10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依申请类 |
11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依申请类 |
12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依申请类 |
13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依申请类 |
14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刑侦大队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依申请类 |
15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出入境大队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依申请类 |
16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出入境大队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 依申请类 |
17 | 提供死亡登记证明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依申请类 |
18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依申请类 |
19 | 居民户口簿补(换)发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 第九十八条 〔居民户口簿补(换)发〕公民遗失或损坏居民户口簿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补(换)发: | 依申请类 |
(一)〔家庭户居民户口簿〕家庭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户主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户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持户主书面委托书、户主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报。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机关;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应当由公安机关收回。对立为一户的家庭,因家庭纠纷,户内成员无法取得居民户口簿的,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可凭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 依申请类 | |||
(二)〔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集体户成员依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仅含有首页和其本人及同户直系亲属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居民户口簿遗失或损坏的,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申报证件遗失或补(换)发。 | | |||
20 | 户口迁移证补(换)发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版》第九十九条 〔迁移证件遗失、损坏、超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损坏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持证人可以向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依申请类 |
补发的迁移证件,需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已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予签发。 | | |||
21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依申请类 |
22 | 居住证补(换)发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依申请类 |
23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刑侦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依申请类 |
24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禁毒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依申请类 |
25 |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 出入境大队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 依申请类 |
26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出入境大队 |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 依申请类 |
27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出入境大队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依申请类 |
28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网安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依申请类 |
29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网安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依申请类 |
30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网安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依申请类 |
31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类 |
32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类 |
33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交管大队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62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主动服务类 |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类 | |||
34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类 |
35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依申请类 |
36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 依申请类 |
37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依申请类 |
38 |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依申请类 |
39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依申请类 |
40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指挥中心 |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依申请类 |
41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交管大队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依申请类 |
42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依申请类 |
43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交管大队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依申请类 |
44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交管大队 | 便民服务事项。 | 依申请类 |
45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依申请类 |
46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交管大队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依申请类 |
47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建议取消 |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 主动服务类 | |||
48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刑侦大队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49 | “反电诈”宣传 | 刑侦大队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0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经侦大队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1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经侦大队 | 便民服务事项。 | 主动服务类 |
52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禁毒大队 |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 主动服务类 |
53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交管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主动服务类 |
54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交管大队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 依申请类 |
55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交管大队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主动服务类 |
56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交管大队 |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加强重点时段主题宣传和预警提示。 | 主动服务类 |
57 | 交通紧急疏导 | 交管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主动服务类 |
88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派出所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主动服务类 |
89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禁毒大队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主动服务类 |
60 |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宣传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主动服务类 |
61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治安大队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主动服务类 |
62 |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 交管大队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系统加强全省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41号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电影局关于开展“皖美送影乡村行 交通安全进万村”主题活动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95号) | 主动服务类 |
63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交管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主动服务类 |
64 | 签发居民户口簿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九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签发〕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全户人员注销的,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 依申请类 |
居民户口簿首页和记载有居民个人信息的内页,应当加盖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首页、住址变动登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还需加盖承办人签章。 | 依申请类 | |||
65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依申请类 |
66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建议取消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依申请类 |
67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 依申请类 |
68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依申请类 |
69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五条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 | 依申请类 |
(一)公民身份号码不符合国家标准、重号或错号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本人办理更正登记。 | 依申请类 | |||
(二)更正出生日期和变更、更正性别登记时,应当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后,因办理涉及公民身份号码内容的相关社会事务需要,本人可以向变更、更正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证明》。 | 依申请类 | |||
70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依申请类 |
71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依申请类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由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姓名的,还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提出变更姓名的行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或者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追认。 | | |||
第七十五条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 | |||
(一)非婚生育或离婚后申请变更子女姓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1.由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或提供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及离婚证、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 | |||
2.父或母一方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另一方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受理,但需书面承诺子女成年前,另一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恢复。 | | |||
3.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相关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 | |||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 | |||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 | |||
2.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 |||
3.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 | |||
72 | 增加曾用名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七条 〔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依申请类 |
73 | 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四十九条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按照“户籍补录”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呈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 依申请类 |
74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九条 〔入籍登记〕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依申请类 |
第五十一条 〔复籍恢复户口〕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
75 | 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八条 〔华侨回国定居〕华侨回国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及护照或者旅行证,在规定时限内向拟定居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依申请类 |
第五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定居内地(大陆)〕获准回内地(大陆)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本人应当凭相关批准定居材料、证件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
76 | 更正出生日期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八十一条 〔出生日期更正一般情形〕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 | 依申请类 |
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户籍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 ||||
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虽不能直接证明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错误,但是比照近亲属年龄,发现户口登记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 |||
77 | 性别变更更正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依申请类 |
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八条 〔性别登记及变更〕性别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登记男或女。 | ||||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交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性别登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
78 | 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一条 〔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 依申请类 |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 ||||
79 | 收养登记 | 治安大队、各户籍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个人收养登记〕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 依申请类 |
收养人依据法律法规提出保守收养秘密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居民户口簿上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 ||||
第三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登记〕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公安部门出具的DNA采样证明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 |||
80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出入境大队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依申请类 |
81 | 计算机信息系统备案 | 网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依申请类 |
公安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 |